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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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明确其职责权限,确保其高效、独立地履行监督职能,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体系,并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原监事会的相关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本细则所称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财务、审计等任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熟练阅读和理解财务会计报告,并能就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专业判断。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联合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的连任应符合关于独立董事任职年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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