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干部管理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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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干部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干部作风,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XXX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坚持分层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镇党政一把手的工作对区委、区政府负责;分管领导和包片领导的工作对党政一把手负责;一般干部的工作对分管领导和包片领导负责;各级领导干部负有对干部职工教育、培养和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镇干部。

第四条班子成员及一般干部的考核由党委副书记负责,镇纪委监督实施。

第五条在《办法》执行过程中,领导包庇干部,干部之间相互包庇,统计人员优亲厚友,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或数据,干部请假事由不一致,一经发现,与当事人一同处理并酌情加重处罚,具体处罚结果由镇党委会议研究后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对在日常工作、考核考评、平时督查中,出现过失、过错、不到位等情形的追究方式为提醒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

1、提醒谈话:平时督查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在其他单项工作中相关领导提醒后,不落实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由镇党委、镇纪委进行提醒谈话。

2、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检查:提醒谈话后仍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或工作无进展的,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在镇村干部大会作出表态发言,扣发当月绩效XX元。

3、调整岗位:在通报批评后,工作不整改、不服管理,在公共场合发表不当言论、在其他单项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过错的,由党委会议讨论后进行岗位调整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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