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人民政府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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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人民政府印章管理规定

(细致版)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现对印章的制发、管理和收缴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

 

1、各办、所、管理区和镇属临时机构需刻制印章,必须经党政班子研究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公章;

 

2、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二)印章的保管

 

1、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镇党委、政府的印章由党政办落实专人保管,各办、所、管理区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由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专人外出,由负责人指定另一专人保管;

 

2、印章应置放于保险柜、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

 

3、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可以由印章保管人及用印人一起打电话向批准人申请,同意后,由批准人补签。

 

①、使用党委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或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名;

 

②、使用政府印章,必须经镇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名,分管领导有权批准其管辖范围内事务的印章的使用。涉及下列具体行为的必须先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再由镇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A、规划调整、规划选址等,除个人建房外;

 

B、用地指标调拔、用地性质的变更;

 

C、涉及政策性减负的各类申请、报告;

 

D、各类政府性合同、协议。

 

③、凡需要加盖党政领导个人印章的,必须经领导本人批准;

 

④、使用部门印章,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

 

2、使用党委、政府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党政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党委书记、镇长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

 

3、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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