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信访工作体会文章】健全公安信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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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访工作体会文章】健全公安信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两个层面,就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为“十四五”时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作为一名公安工作者,就当前公安工作中的信访矛盾多元调处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存在的不足

 

  矛盾风险评估缺乏超前思维。公安机关部分民警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缺乏敏感意识,对一些可能引起事端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没有及时核查处置,对深层次、隐蔽性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发现,错过了“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最佳调处时机。公安机关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既是矛盾排查化解部门,也是应急处置部门,但实际开展中主动参与的程度还不够,往往是被动地参与地方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的事前评估,超前发现避免、处置化解各类矛盾的作用发挥还不够。

 

  基层调解组织处置力量单薄。纠纷调处工作对个体综合能力素质要求较高,既需要娴熟掌握各项法律法规,又需要较高的语言组织能力和心理分析能力。随着基层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仅凭一两个调解工作人员介入调解,调解力量显得较为单薄,矛盾处置化解的效果和效率都差强人意。

 

  职能部门之间缺乏联动协作。公安机关在维护辖区治安稳定中承担着“万金油”的角色,在群众心中留下了“无所不能”的印象,凡是遇到矛盾纠纷,派出所民警总是冲在前面主动处置,但涉及具体利益诉求化解的一些对口职能部门反而显得有些“缺位”。同时,职能部门之间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有时缺乏联动,各自为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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