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16【职场文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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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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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X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县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决策。

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发改、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编制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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