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国办函〔20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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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的部门印发文件或将文件代拟稿报请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时,存在文件数量多、质量不高、实质性内容少,审核把关不严,听取意见不充分,回应群众关切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印发。

二、切实提高文件质量

各部门起草或代拟稿文件应稳妥慎重,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发管用的文。要切实改进文风,减少一般性论述,严格控制文字篇幅,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

三、强化合法性审查

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须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四、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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